4.3.3 跨文化调解员的品质
跨文化调解员须具有责任心,应有助于双方进行沟通,既不取代另一位专职人员,也不做他人的“伸展臂”,为别人获取其鞭长莫及的目标。如果变成中介,就会剥夺冲突双方构建一种直接联系的机会。
至于保密问题,调解员通常是某个集体的成员,她/他既要对这个集体负责,又要隶属于一个单位组织(双重忠实)。即使管理在集体本身中的关系的隐私规定允许可以有其他场合,与一个用户工作并不与他人分享。必须找到尊重、谨慎和敏化的方式,做到既能汇报情况又不违背所属文化的价值。
在公正方面,调解员应不偏不倚,既不可偏向他服务的组织的立场或利益,也不应站在移民人士一边。应确保这位移民有能力根据自己的需要、利益和个别情况做出最适宜的决定。
另外,调解员还应具有协同合作的品质。有时,专职人士要求调解员开展一些不属于份内的工作。调解员应重新调整自己的视角,并适应新观点所带来的各种机会,提出建议,以促进各种专业服务部门与移民团体之间的协同合作。
调解员不是活动分子,也不是移民权利捍卫者。调解员作用仅限于将冲突中的两方拉近、靠拢。不应守在一个“中间”立场,而应当鼓励和引导受损失的一方寻求所属社团的支持援助网络。调解员不能在当事双方面前身份模糊,应当强调自己作为第三方而获得双方都接受的有利之处。应当学会毫不含糊地表明自己的作用和底线,任何情况下都不应造成一种错觉,即让人以为自己就是解决问题的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