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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跨文化调解

4.3.1 概念

调解是指在没有冲突而只有沟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中介斡旋服务,目的是为了让各人、各方达成一致、和解或重新言归于好。 
有三种调解方式: 
 “预防性”调解是指在不同文化背景和编码的人之间进行中介工作,以达到沟通和理解。 
 “修复性”调解是指在移民和受纳社会之间、或移民家庭内部解决价值冲突的中介工作。 
 “创造性”调解就是标准和规范的转化过程,更确切的说,是建立在各方的新关系基础上的新规则、新举措。 
这种调解,目的是为了增进沟通、改善关系,并有助于某区域内一个或多个不同文化圈的成员之间的跨文化交往和融合。

4.3.2 跨文化调解员的特征

 

总体上看,跨文化调解员应具备以下特征:年龄在25岁以上,根据调解对象的不同,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但必须跟他/她所服务的人群的原籍文化保持联系,同时拥有移民体验,并已经在受纳社会里生活多年。

跨文化调解员应具备以下能力:应该掌握一些工具手段和规程:个人支持(有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能力、帮助关系、积极听取能力、沟通能力等等);对班集体有号召力,对会议有调和力;有社会文化制度的分析力;在跨文化冲突中有谈判能力和解决能力;能汇报情况,有敏化力、传播力;有团队协作能力;善于捍卫权力和利益(有投诉办法,会检举报案,等等);有社会活动力;根据介入的不同局势,既能沉浸式的投入,又能克制性地疏离。

此外还应:掌握原籍文化的语言或者某种用来沟通的承载语言,以及受纳社会语言;初步了解不同的个人发展模式以及人际关系模式;应了解人员迁徙和人类流动方面的知识;还应掌握团队的参与、组织及活跃方面的概念;有必要初步了解主流社会及移民社会的运作方式和资源,以及原籍社会和受纳社会的适行法律规定;有必要初步了解原籍社会和受纳社会的社团情况及其组织方式,了解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关系。

跨文化调解员的世界观应该是开放的、有创造性的、有想象力的,敢于认识、互相了解。洞悉身边发生的一切,知己知彼,不会固步自封、无视现实,而应坦诚以对、相信现实。应善于在看似山穷水尽之处发掘机会。对待自己,应该诚实、坦率、勇敢而谦虚。不能自欺欺人,应该持之以恒,永远做应该做的事,既没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又没有虚伪之心;他/她兴致勃勃,在困难面前不会退避三舍。他/她对自己的角色有清醒的认识。在他人面前具有亲和力、积极聆听、恪守信用、团结协助。他/她平易近人,善于赢得别人的信任和尊重,取得他人的理解和关注。他/她拥有一个为正义而工作的机会。

在与人交往中,他/她应该有兴趣关注别人,相信别人有办法、有能力,按照他人的真实个性去接受别人。为他人的利益着想,替他人的处境考虑,急他人之所急;他/她明白自己的世界观不是唯一的,他/她理解并重视别人的看法,虽然不能苟同,仍不失尊重。

他/她应该善于协同配合,有协商谈判、和解矛盾的能力。他/她与同伴一起实现目标,在亲力亲为完成任务的同时,也营造他人参与的空间;他/她努力在各种不同的立场和观点中寻求切合点,拉近距离。

他/她观点应该是富有弹性的,是兼容和尊重的。他/她不认为自己占有真理,而是接受他人的立场,承认并考虑他人的意见和实践;倾听和接受他人的话语和做法;在承认他人权利的同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他/她应表现沉着、连贯和稳重。言行一致,为人处事心平气和,在冲突中努力调解、协商;善于将针锋相对的力量化为和风细雨,在交往中寻求平等,对待事实则明智豁达。

4.3.3 跨文化调解员的品质

跨文化调解员须具有责任心,应有助于双方进行沟通,既不取代另一位专职人员,也不做他人的“伸展臂”,为别人获取其鞭长莫及的目标。如果变成中介,就会剥夺冲突双方构建一种直接联系的机会。

至于保密问题,调解员通常是某个集体的成员,她/他既要对这个集体负责,又要隶属于一个单位组织(双重忠实)。即使管理在集体本身中的关系的隐私规定允许可以有其他场合,与一个用户工作并不与他人分享。必须找到尊重、谨慎和敏化的方式,做到既能汇报情况又不违背所属文化的价值。

在公正方面,调解员应不偏不倚,既不可偏向他服务的组织的立场或利益,也不应站在移民人士一边。应确保这位移民有能力根据自己的需要、利益和个别情况做出最适宜的决定。

另外,调解员还应具有协同合作的品质。有时,专职人士要求调解员开展一些不属于份内的工作。调解员应重新调整自己的视角,并适应新观点所带来的各种机会,提出建议,以促进各种专业服务部门与移民团体之间的协同合作。

调解员不是活动分子,也不是移民权利捍卫者。调解员作用仅限于将冲突中的两方拉近、靠拢。不应守在一个“中间”立场,而应当鼓励和引导受损失的一方寻求所属社团的支持援助网络。调解员不能在当事双方面前身份模糊,应当强调自己作为第三方而获得双方都接受的有利之处。应当学会毫不含糊地表明自己的作用和底线,任何情况下都不应造成一种错觉,即让人以为自己就是解决问题的钥匙。

4.3.4 跨文化调解的目旳

从平等、尊重和多样性出发,推动一个基于和面向多元文化教育的建设。

  • 为杜绝文化歧视、发展文化间的积极关系,协同宣传有关态度、行为,推动社会变革。
  • 推动跨文化项目,从中体现不同的文化、以促进文化之间的理解和对话。
  • 配合使用手语、口语和书面语,对各种文化保持一种尊重的态度,避免程式化,远离偏见。
  • 传达有利于多元文化共处和多样性的积极的信息。
  • 宣传移民人士自身的文化价值以及他们对受纳社会的贡献。
  • 促进共处、预防和解决文化之间的冲突。
  • 为教师提供在跨文化交际领域内的培训便利。
  • 协同组织一些提倡尊重、鼓励多样性的活动。
  • 鼓励教师成为跨文化交际态度和价值观的传播渠道。
  • 协同拟制一些旨在提高外国学生成绩的计划。
  • 鼓励开展一些有助于增进同一所学校的学生之间相互了解的活动。
  • 激发各所学校中的外国学生社会教育开发。
  • 增进各所学校之间在接待外国学生方面的协调联系。
  • 提高外国学生家长对学习瓦伦西亚地区两种官方语言的敏感程度。
  • 促进外国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理事会、父母亲协会及学生会的参与。
  • 鼓励学校教育社区中各方面人士联合举办活动。
  • 协同参与地区行政管理部门及非营利性组织举办的跨文化交际活动。
  • 列出与移民学生接待服务及跨文化交际有关的书籍和资源清单,以及互联网站地址的图文清单。
  • 拟制一张学校和用户(学生、家庭、机构等等)的常见需求清单,以便提供信息并确定行动准则。
  • 了解移民学生补偿教育计划、项目或行动在哪些学校实施,以便针对不同的情况提出适当的应答方案。

4.3.5  调解过程:阶段及建议

调解员应始终考虑到的因素:交流沟通(非言语语言、语调调整、同步合拍等等),以及“两者之间的第三方”立场(与两方进行反馈、口笔翻译时间、不取代、不与之认同、任何一方均不做的事,不卷入当事方之间,等等)。

第一阶段:介绍,应召集“两方事先会晤”;通过现实的物质空间和陈设等来布置“氛围”,等等;介绍各方,说明谁是谁,为何到场;制定“游戏规则”;让各方明确表态,声明自己的兴趣/目的(期待从调解过程中得到什么)。

第二阶段:称为“症结”,应将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各方之间的关系上;让双方将信息都摆出来;确保与双方携手合作;根据各方的特点及需要,平衡其参与的份量,分配其发言的时间;证实各方的理解和翻译(阐释)是正确的;重新表述立场,突出哪些是可以谈判的,哪些是不可谈判的内容;帮助各方明确看到哪些是共同利益;协助各方找到其他方案和可选项目,以及相应的后果,以便争取双赢(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第三阶段,也是最后阶段,即结局。针对到此为止的调解过程,调解员必须明确予以总结和归纳,并证实各种替代方案都已得到三方的正确理解;必须邀请各方达成协议,采纳保证能执行的决定;并借助手势或符号,对达成的协议明示地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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